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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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債權人 楊鴻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資遣費,惟未提出曾任職於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處及月薪之相關資料,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6年2月8日、106年
3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106年2月14日、106年3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