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03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朱美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貳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99,882元整,暨自起息日94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73,549元整,及其中本金47,581自起息日109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易貸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77,799元整,及其中本金120,063自起息日109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朱美璇於93年12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031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美璇│自民國94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199882元││月21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朱美璇│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7581元││08月28日起│││├──┼────┼─────┼──────┼──────┼───────┤│003│新臺幣│朱美璇│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20063元││08月2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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