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告 楊哲維 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 律師被告 楊逸精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被告 楊宏裕
楊夙娟 楊玉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賣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分得價金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宏裕、楊夙娟、楊玉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或約定,亦無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而兩造迄今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以變價方式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分得價金之比例分配。
三、被告之抗辯部分:
(一)楊逸精:伊不想要賣系爭土地,伊可以按原告的方式變價分割等語。
(二)楊夙娟、楊玉丞、楊宏裕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楊夙娟、楊玉丞具狀表示: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等語;楊宏裕則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是除非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否則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109年10月29日高市地新登字第109700938700號函及所附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三卷第29至33頁)。系爭土地未定有分管契約及不分割協議,亦無使用目的無法分割之情形,為原告與楊逸精所不爭執(本院三卷第41頁),卷查亦無具分管契約及不分割協議、使用目的無法分割之具體事證,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時,除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定其分配,應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用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意旨參照);分割共有物固不受分管契約之拘束,惟仍宜儘量依各共有人使用現狀定分割方法,以維持現狀,減少共有人所受損害,當不失為裁判分割斟酌之一種原則(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199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裁判分割共有物,必須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兼顧各共有人使用現況及利益平衡,酌留通路,務使共有物之經濟效用於分割後,獲得最大之效益,並使受到不利益之共有人獲得金錢補償,且須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始予變賣,而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此為本院就分割共有物事件所採取之立場。經查:系爭土地之現況,業據原告提出現況照片在卷可稽(本院三卷第27頁)。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並未提出願分配取得原物之意見,原告與楊逸精、楊夙娟、楊玉丞既願意以變價分割方式解決,則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之型態、兩造之利益,及同意將系爭土地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並按兩造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意願等一切情狀,認系爭土地之分割,以變價後按兩造如附表所示之應分得價金比例分配價金,應屬最妥適之分割方法。
五、綜上所述,本院考量系爭土地現狀、經濟效益與共有人之利益,爰定分割方法為如主文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設有規定。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在性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不同,故由敗訴之一造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兩造各按其等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為當。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編│共有人│應有部││號││分比例│├─┼────┼───┤│1│楊宏裕│1/4│├─┼────┼───┤│2│楊逸精│1/4│├─┼────┼───┤│3│楊夙娟│1/6│├─┼────┼───┤│4│楊哲維│1/6│├─┼────┼───┤│5│楊玉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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