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59號

聲請人 柯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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