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59號
聲請人 柯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0000-00-NX-000000-0
1
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