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11號上訴人 王麗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志雄 等間請求給付投資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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