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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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32號
原   告  劉宇梅
原告與被告加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肆
仟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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