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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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834號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家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就分期付款契約書簽章之證明文件,若係電子或數位簽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