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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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834號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家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就分期付款契約書簽章之證明文件,若係電子或數位簽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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