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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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776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75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0,000元,應
繳裁判費3,86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