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0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於民國95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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