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73號上訴人 謝日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怡聲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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