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300號上訴人 謝日秀 被上訴人 曹怡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法官古振暉
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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