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 張海龍 被告 吳棋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2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13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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