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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