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後經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0000000元,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0000元(38036+1964=40000),惟查原告於更審時復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000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911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40000元,尚欠新台幣39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