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9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9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章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0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章誠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藍綠色藥錠拾叁顆(驗餘淨重貳點玖叁公克)、藍色藥錠貳顆(驗餘淨重零點伍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2行關於「民國95年5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5年7月17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段關於「(一)被告李章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李章誠於警詢時之供述」;證據部分應補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2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前有上揭及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持有毒品之數量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藍綠色藥錠13顆(驗餘淨重2.93公克)、藍色藥錠2顆(驗餘淨重0.50公克)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A、MDMA、MDEA)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10月25日北市鑑毒字第209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係屬第二級毒品,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愷他命2包(總淨重6.76公克),雖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與本案無關,爰不於本案為沒收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