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048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於審理後,認應有為不受理判決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依法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本院自應依前述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係兄弟,甲○○與乙○○前因其所有之土地遭告訴人 劉錦村 設置鐵門及圍籬阻擋通路,竟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6月30日8時30分許,前往 黃美卿 、 林瑞寶 共同所有,委由丙○○管理之南投縣○○鄉○○村○○路8之26號旁○○○鄉○○○段422-32、422-2地號農地,以自備之工具(未扣案),將丙○○設置在該處之鐵門、圍籬破壞,並將破壞之鐵門、圍籬角鐵等物棄置在不詳地點,致該處之鐵門、圍籬無法設置,喪失原有之正常效用,並徒手折斷該處生長之檳榔樹1棵,足生損害於丙○○、黃美卿、林瑞寶。因認被告甲○○、乙○○二人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與被告甲○○、乙○○二人達成和解,而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