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039號債權人聚寶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額新臺幣30,020元之計算基礎。
2.管理費明細表(需釋明明確之欠款起訖月份)。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