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20號原告 賴志誠 被告 王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高小婷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20號原告 賴志誠 被告 王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