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858號
原   告  甘佳能
被   告  劉宜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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