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48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被 告 黃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20日9時35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下稱A車),行經台北市
○○區○○街○○○號前時,因涉有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之過
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為訴外人富龍藝術銅像有限公司(下
稱富龍公司)所有,並由訴外人 高健忠 所駕駛之車號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致B車受有損害。經送廠維修
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台幣(下同)16,381元(其中工資
費用:14,531元、零件費用:1,850元),原告已全部依保
險契約賠付予訴外人富龍公司,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
自得代位求償。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賠償16,381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A車與訴外人高健忠
駕駛之B車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並致B車受損乙情,業據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
初步分析研判表、理賠申請書、估價單、統一發票、行車執
照等件為證。並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
隊函調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等件核閱無誤,有該單位105年
3月18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附件在卷
可佐。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A車之過失行為
致B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
,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其修車費為
修復費用為16,381元(其中工資費用:14,531元、零件費用
:1,85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
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0年10月15日出廠使用
(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
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
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
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3年5月20日為止
,B車已實際使用2年8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
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1,295元之後,應以555元為限
(即零件費用1,850元-折舊1,295元=555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詳下計算書),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14,531元
,共計13,264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
代位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4,9
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4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吳俊明
計算書: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850×0.369=683
第1年折舊後價值1,850-683=1,167
第2年折舊值1,167×0.369=431
第2年折舊後價值1,167-431=736
第3年折舊值736×0.369×(8/12)=181
第3年折舊後價值736-18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