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豐簡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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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七七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航
訴訟代理人 蘇雅惠
陳馨卿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
實施前以新台幣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設在台中市○○○路○段○○號三樓之二「麗晶之夜」卡拉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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