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二О號
  原   告 安明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玉玲
  訴訟代理人  蘇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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