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二О號
原 告 安明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玉玲
訴訟代理人 蘇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