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