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四六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先就被告之答辯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