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7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本院九十六年重訴字第一四七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拾萬叁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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