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35號
原   告  謝高賢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德松 發支付命令(100年
度司促字第30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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