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祥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永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上訴人
誤將勝訴部分3716元加入,應予扣除,併此敘明),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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