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70號
原 告 博愛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秋鄉
訴訟代理人 林勝弘
一、原告因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月娥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林月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