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綺蓉 (原名 唐明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綺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36元,應繳
  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1,71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