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905號
原   告 勝發模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財
被   告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802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80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6月24日以100年度中補字第107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0年7月1日送達原告收受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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