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小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吳義清
被 上訴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6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0年6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
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