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373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3月31日上午11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柒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
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應收帳務
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