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苗簡字第464號原告 羅月英 被告 温黃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02年度附民字第6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0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原告參加被告之互助會,於民國98年7月20日至101年7月
20日止共37會,每會新臺幣(下同)1萬元,採外標制,每月20日下午8時於被告苗栗市○○○街○○巷○○號住宅開標,標至第34會(即101年4月20日)時,被告卻避不見面。原告共納三會,每會均如期繳交會款,第一會於100年2月20日得標,如數拿齊,之後也如期繳納尚未期滿之會款;第二會已繳330,000元本金加利息53,950元,於101年3月20日得標,但只取得297,100元,尚欠86,850元;第三會尚未得標,繳交會款330,000元本金加利息53,950元,以上二會被告共欠原告470,800元。詎被告虛列訴外人 吳乙欣 為虛偽會員,並冒用如附表所示之會員姓名偽簽標單,參與標會得標,並向原告收取會款,使原告誤信係合法競標之結果而陷於錯誤,先後給付會款予被告。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0,800元。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會單1紙為證(見102年
度附民字第69號卷第4頁),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故意冒用如附表所示會員名義,偽其名義填寫姓名、標息,參與競標後得標,致活會會員即原告(一會,原參加三會,已標取二會)繳交當月會款予被告而受有損害,被告之上開行為已構成侵權行為,自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㈢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633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互助會之合會金,然依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自僅限於被告於以其為會首、每會1萬元(採外標制)、會期自98年7月20日起至101年7月20日止之互助會,假冒如附表所示會員之名義,偽造標單冒標互助會,致原告(一會,原參加三會,已標取二會)交付當月會費1萬元、合計10萬元之損害為限。至於原告因參加被告上開互助會,被告實際積欠原告會款多寡,核屬合會關係所生之糾紛,原告得依合會之法律關係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並非本件原告因此所生之損害。是原告就上開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請求,並不合法。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份,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件程序中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毋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附表:
┌──┬────────┬──────────────┐│編號│冒標日期│遭冒標之會員│├──┼────────┼──────────────┤│1│98年12月20日│ 邱玉嬌 (實際會員為 胡文馨 )│├──┼────────┼──────────────┤│2│99年5月20日│ 徐群英 │├──┼────────┼──────────────┤│3│99年10月20日│ 林璧霞 │├──┼────────┼──────────────┤│4│100年6月20日│邱玉嬌(實際會員為胡文馨)│├──┼────────┼──────────────┤│5│100年7月20日│林璧霞(實際會員為 林晏如 )│├──┼────────┼──────────────┤│6│100年8月20日│ 陳武田 │├──┼────────┼──────────────┤│7│100年10月20日│ 徐運琳 (實際會員為 胡燕娥 )│├──┼────────┼──────────────┤│8│100年11月20日│ 江存妹 (實際會員為胡燕娥)│├──┼────────┼──────────────┤│9│100年12月20日│ 柯清堯 │├──┼────────┼──────────────┤│10│101年2月20日│ 潘秀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