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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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13號
聲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饒子敬 發支付命
令,惟相對人饒子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萬3,52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