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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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290號

原告 范駿廷

被告 邱建舜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本件送達不合法,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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