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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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290號
原告 范駿廷
被告 邱建舜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本件送達不合法,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