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小字第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7樓
      丙○○
      戊○○
被   告 丁○○
            6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月5日上午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柒仟捌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張豐榮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張豐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