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戊○○
被 告 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月5日上午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
二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每月加計
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張豐榮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