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淑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淑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孫淑娟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告駕車致人受傷,未予救護即行逃逸,對被害人生命、身體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惟念及其事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偵訊筆錄及和解書在卷可佐,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