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壢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受處分人 翁鳳茜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101年
11月23日園警分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
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鳳茜易以拘留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翁鳳茜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前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以園警分刑社字
第000000000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對被處罰人
翁鳳茜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被處罰人翁鳳茜
聲明異議,並經本院於102年2月1日以102年度壢秩聲第
5號裁定異議駁回,不得抗告,惟被處罰人翁鳳茜逾期不完
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
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罰鍰逾
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罰鍰易以拘留,
以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
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
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同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
定。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翁鳳茜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
機關分別對被處罰人翁鳳茜裁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並經確
定,有上開處分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而被處罰人翁鳳茜經
合法通知,未能於執行通知單送達後10日內完納罰鍰,亦有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執行通知單之送達證書附卷可佐
。從而,本件被處罰人翁鳳茜既未遵期完納罰鍰,聲請機關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被處罰人翁鳳茜被處
罰鍰1,500元,因均未繳納,以新臺幣900元折算一日,易
以拘留1日。
四、據上論斷,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