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壢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林苡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4月10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苡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扣案之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一瓶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原因:被移送人林苡婕於民國102年3月23日1時許,
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6樓之自宅內,將氧化亞氮(
俗稱笑氣)灌入氣球內,將氣球開口放在嘴巴吸食,經警方
查獲,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之行為。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
物品者;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得沒入之。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送移人於上開時地吸食氧化亞氮(俗稱笑氣),有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可佐,復有被移送人所有之氧化亞
氮(俗稱笑氣)鋼瓶1瓶扣案可證,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
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前無相同非行紀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又扣案之氧化亞氮(
俗稱笑氣)鋼瓶1瓶,屬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
條第2項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
2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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