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鎂鈴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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