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楊真明
法官劉逸成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林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