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76號原告 陳丁明
陳丁河
7號 陳丁發 陳秋妹
號被告 温士豪 上列被告温士豪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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