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12號原告 張錦源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複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被告 陳秀蘭 被告 張承凱 被告 張詩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前列陳秀蘭、張承凱、張詩琪共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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