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淑岱具保人廖柳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柳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淑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9月1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廖柳惠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警拘提未獲,又現非在監在押,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檢察官訊問筆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拘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4年2月24日投埔警偵字第1040002503號函及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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