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58號原告 曾貴美
曾仁佑 曾鈞源 被告 謝建英
曾子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