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57號原告 朱興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宇倫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