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53號原告 張文 和被告 黃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2470、2720建號建物之抵押債權於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範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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