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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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505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李武雄 代理人 許正瑄 債務人 楊順吉 債務人楊順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欠繳本息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欠繳本息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