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49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江福三 債務人 邱文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更多裁判書